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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属于康复辅助器械,不支持拆封后七天无理由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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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来奇购买协议
条款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
本公司所制作的目录、任何一次特别目录及其他产品目录供任何客户使用。当客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订)(“消费者保护法“)项下的消费者时,将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尽管有本条件之规定,本公司不排除、限制或修改任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排除、限制或修改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法及其修正案。
1.定义
- “目录” 指载有本条件的目录(无论何种形式,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的);
- “本公司” 指深圳市爱科思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或其继受者或受允许之受让人;
- “条件” 指本条款和条件;
- “客户” 指其采购供应品的订单已由本公司所接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 “商品” 指由本公司供应或将由本公司向客户供应的商品,包含其包装及依本条款更换的商品;
- “非商品质量问题” 指商品不存在明显的破损,零件缺失等物理缺陷,但不包括商品的效能;
- “服务” 指由本公司提供或将由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 “供应品” 指任何商品或服务;
- “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通讯,如传真、电子邮件等。
- 本条件中提及任何立法或条例包括任何对该等立法或条例的重颁、修订或替代文件。
2.条件
所有由本公司接受的订单均应受限于并适用本条件。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本条件取代并排除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在任何谈判或交易过程中提及或涉及的或在客户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中所载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如在以下两者间存在任何冲突:
- 目录的其他规定和本条件的规定;
- 订单和本条件的规定;
则本条件将优先适用,除非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本条件与本公司接受的订单的任何条款共同构成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订购供应品的全部协议。除非经由本公司的一位董事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否则对本条件作出的任何变更均为无效。
3.价格
供应品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不含增值税、其他关税及税捐。本公司已尽合理努力,确保供应品在目录中的价格均正确,但该等价格并不具拘束力,本公司保留不经通知随时变更价格的权利。收取的价格将是接受订单时的适用价格。 本公司提供的标准文件为销售票据及单一发货单。
4.付款
提供两种付款方式:
- 1.在线支付;
- 2.货到付款COD(#快递承接方由我公司独自指定。);
本公司保留就发票收取费用的权利。
5. 标准交付
如商品在库,对于周一至周五下午12:00前的订单,在符合公司财务信用政策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尽其合理努力于同一工作日发货,对于12:00后的订单,本公司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发货。但本公司并未对该等发货时间作出任何承诺。 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来实现已提交给客户的交付和/或履行计划,但,除了下文第6条所述的情况以外,无论如何本公司不应就未交付、未履行或迟延交付或延迟履行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由于本公司或其承运人的疏忽而导致的。
6. 检验,瑕疵和不交付
在交货和履行后,客户必须合理迅速地检验交付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除第9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对供应品之任何瑕疵、供应品不完整均不负责,但客户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通知本公司的,不在此限。客户在收到商品时如包装破损,则客户应在打开包装前拍照以证明破损的存在,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在从其营业场所发送商品时记录的任何托运商品的数量应为交付时客户所收到的数量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客户可提供相反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客户在商品于正常情况下应被交付或服务应被履行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否则本公司不对任何商品的未交付或服务的未履行承担责任。
对于未交货、未履行、或客户按照本第8条规定于交货时通知有瑕疵的商品或于履行后通知有瑕疵的服务,本公司的责任仅限于依其决定在合理时间内更换商品或重新履行服务,或退还该等供应品所付的价款。
7. 风险和所有权
商品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将在商品从本公司之承运人处卸载到客户场所时或商品由客户或其代表接收时(较早发生者为准)转移给客户。商品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客户,直至本公司已完全收到(以现金或可兑现的资金形式)客户于其任何帐户中应付给本公司的全部金额。
8. 质保
- 1.保修期时效: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提供36个月的保修服务。
- 2.免费保修期内以下情况将有偿修理:
- (a) 错误使用、非法修理和改装造成的故障及损伤
- (b) 产品的使用的正常磨损
- (c) 购买后摔落引起的故障和损伤
- (d) 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等灾害引发的故障及损伤
- (e) 质保书资料与产品信息不匹配的情况
- (f) 产品说明书没有记载的安装使用方法引起的故障及损伤
9.退换
七天无理由退换:未拆封,签收之时起算168小时内。
10.法律解释
所有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条件或任何合同而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公司保留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11. 通则
被任何主管机关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可撤销的、不可执行的或不合理的本条件中的任何规定应在该等无效、可撤销、不可执行或不合理性的限度内与其他规定分别视之,且本条件的其他规定以及该等规定的其他部分应不受影响。
本公司未执行或部分执行本条件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放弃本条件下的任何权利。
本公司有权不经客户同意,亦无须通知客户,在任何时候将本条件和/或任何合同下的利益及负担转让给其集团内部的任何公司。基于上述目的,“集团”应泛指本公司、与本公司相关的任何公司实体即本公司之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及该等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本条件取代先前适用于本公司与客户间关于供应品销售合同的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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